商标被驳回的两大法定依据:绝对性与相对性事由
区分两个核心概念
商标审查中,驳回分两大类: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理解二者的区别对于申报策略至关重要。
| 维度 | 绝对理由 | 相对理由 |
|---|---|---|
| 依据 |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在先商标冲突) |
| 驳回原因 | 标志本身不可注册,无论有没有其他商标 | 与特定在先商标权利产生冲突 |
| 举例 | 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禁用标志 | 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 |
| 能否克服 | 很难,大都不随时间改变 | 可通过撤三、共存协议等消除障碍 |
| 审查员发起 | 审查员依职权主动启动 | 需有具体的引证商标 |
| 能否由使用改变 | 多数不可(不良影响等),少数可(缺显著性可获第二含义) | 无法通过自身使用改变,但可消除引证商标 |
绝对理由详解
基于公共利益的审查,不论是否有其他人在先注册。主要包括:《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不良影响等,绝对不可注册),第十一条(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等,可通过获得第二含义突破),第十二条(三维标志属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特定类型不可注册)。
相对理由详解
基于特定在先权利的冲突,非公共利益性问题。包括:第三十条(与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十一条(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等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策略意义
面对绝对理由驳回,几乎没有可操作空间(除非能证明使用后获得第二含义),应尽早考虑更换商标。面对相对理由驳回,有多个操作空间:对引证商标提撤三、无效、或在期限内取得共存同意、或删减冲突商品。因此,商标命名的第一关就是确保不触犯绝对理由红线。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