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边界:解析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采纳的「权利穷竭」原则:一旦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在商标权人自己或在其同意下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不能阻止其他人再行销售该商品。
这意思是——你作为商标权人不能阻止一个合法的零售商从他合法采购到你的商品后再对这些同一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再转卖。你对该产品的商标权在这一轮销售中被用尽了。
但权利用尽有前提:产品是正版的正品且没有被更改品质或经过不正当的重包装——如果转售者重新包装或改动你的商品而影响了你的商标的保证功能,你可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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