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禁区:哪些标识被法律明令禁止?
禁止注册的绝对性标志(不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地名限制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这些禁止性标志是绝对性的——即使你通过长期使用使其获得显著性,此类标志也依然不可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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