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权利用尽的概念
商标权利用尽(trademark exhaustion)是指带有你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由你自行或经你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你无权再利用你的商标权禁止这些商品在市场中进一步流通和转售。
简单说:你把带有你商标的产品卖给了经销商后,经销商再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你不能以商标权为由阻止经销商转售你已卖给他的正品。
权利用尽原则保护了商品自由流通市场和消费者的转售权。
权利用尽的限制和例外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给出一系列权利用尽的例外——在这些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即使在商品已投放市场后仍可干预:商品在投放市场后被改变或被破坏(改变或损伤后继续标注原商标可能误导消费者)、有合理法律理由禁止这些商品的再销售(如产品被召回或存在安全隐患)、经权利人同意后投放的商品但被再分销后其品质已不能保证。
在中国的商标实践中,这些例外也是被认可的——如果你能证明转售者改变了产品质量或重新包装后有损于你的品牌声誉,你可以在权利用尽后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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