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分类体系解析: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概览
马德里体系的两大条约
马德里协定(1891):第一个国际商标注册条约。基本流程为由原属局提交→国际局注册→各指定成员国审查。该协定要求申请人在原属国有已注册商标才能发起国际注册(即注册基准)。
马德里议定书(1989):在协定的基础上改良的现代化版本。关键改进是放宽了原属国的基础可以为在原属国的申请(而不仅是已注册商标),增加了英语申请语言、增加了指定的后续扩展(可以在初始国际注册后增加新的成员国)、增加了多年续展等。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均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
中国通过商标局作为原属局处理向国际局提交国内当事人的马德里议定书国际申请。
马德里体系的核心价值
通过一份申请、一种语言、一套费用即可在多个成员国寻求商标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各自聘请当地代理和向每个国家提交独立的申请。这是商标国际保护最大便利化的途径。
但马德里体系不是统一商标——来自WIPO的国际注册在每个指定国仍需接受该国独立审查可能被驳回,且每个指定国的商标权(5年后)独立于原属国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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