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中的音、形、义三大判定标准解析
三原则判定法
在中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近似判定遵循音、形、义三个维度的综合比对原则。
音:两个商标在发音上是否相同或近似。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是第一重判定。如Microsoft的发音商标麦克斯与麦克斯华两个标识在发音上的相似度。
形:两个商标在视觉形态上是否相同或近似。这包括字形(在文字商标中)、图形构图(图形商标的构图形态)、整体视觉印象的相似度。
义:两个商标的含义是否相同或近似。即使音和形不同,如果两个商标的中文含义相同或近似(如太阳神与太阳图标),这可能基于意义近似而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综合判定标准
商标近似不是单维度判定的,而是在综合观察中判断两个商标在形、音、义上的整体近似的程度,同时引入相关消费者的普遍的消费注意力和隔离观察比较(在消费者记忆中进行对比而非将两者放在一起对比)等因素。
两个商标只要在形、音、义其中两个以上维度上产生近似,审查员就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音形义互补构成近似(如音同形异义不同→音上近似即可能被认定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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