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恶意注册如何界定?又该如何提供有效证据?
恶意注册的法律内涵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注册商标的行为人在申请时不以使用为目的,且在知悉或应知该商标与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仍抢注该商标,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关键因素:不以使用为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产品做品牌,而是为了囤积商标向他人索取高价)、明知或应知在先权益(知道这个商标在市场上有其他人早就用了)、损害公平竞争(行为破坏正当的商业秩序)。
如何举证恶意注册?
抢注人囤积商标的证据:查抢注人名下有多少商标(在中国商标网输入抢注人名称/姓名查询)。如果名下有成百上千个商标且绝大多数都不像商家自己的品牌,极大可能是以囤积为目的。
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的交集证据:你与抢注人曾经有过生意往来/合作/谈判,他是在这次接触后抢注了你的商标。保留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
抢注后索要高额对价:抢注人注册后主动联系你或你的合作伙伴索要高额转让或许可费用。保留这些沟通证据。
商标与你特定独特标志的重合度:如果他人注册的是你非常独特特定独创的品牌名(而非常见词),且与你使用的标识高度一致几乎不可能是巧合,这强有力地证明抢注人是知你而为之。
商标局和法院在实践中对恶意抢注的态度逐渐趋严,囤积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无效的风险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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