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程序中,哪些未使用情形可构成正当理由?其认可标准如何?
法定正当理由的类型
撤三程序中,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可以不被撤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正当理由包括: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战争、瘟疫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不能使用商标的。例如新冠疫情下部分工厂被封控导致的产品停产和商标无法使用。
政府政策性限制:因政府政策法律发生变化导致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被禁止或限制。例如某类产品被禁售令覆盖。
破产清算:商标权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在法定的清算期内,由于企业处于法定暂停经营状态而不能使用商标的。注意这仅适用于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期间,不能以此为由在破产前多年的不使用。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商标局和法院在实践中认可的其他情形。如关键原材料供应中断且客观无替代来源、商标许可给他人后该被许可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等。
能被接受吗?
商标局对正当理由的审查相对严格——通常要求该理由不仅客观存在,而且证明商标权人确实无法排除这一障碍。单纯的商业决策(我们选择不销售该品牌产品)不被接受。你需要提供充分客观证据证明该正当事由的存在和与不能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仅有声明而无证据的正当理由主张几乎肯定被驳回。
因此,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一个有限的安全阀,而非一个可以依赖的常规借口。核心策略仍然是持续使用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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