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异同解析
相同之处
两者都是对商标注册提出挑战的法律程序;两者都可以基于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等)或相对理由(与在先权利冲突等);两者的审查机构都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两者都可以对裁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区别
| 维度 | 异议 | 无效宣告 |
|---|---|---|
| 时机 | 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 | 注册之后(相对理由5年内,绝对理由无时限) |
| 目标 | 阻止商标注册 | 消灭已注册商标 |
| 审查方向 | 商标能否注册 | 商标应否自始无效 |
| 规费 | 450元网上 | 750元网上 |
| 可提主体 | 绝对理由:任何人;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绝对理由:任何人;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5年内) |
| 效果 | 商标不予注册 | 商标自始不存在(追溯无效) |
| 审查时长 | 12-18个月 | 12-18个月 |
策略选择
如果你发现他人正在申请的商标与你的雷同且尚在公告期→异议(阻止它注册)。
如果一个与你雷同的商标已经注册→无效宣告(消灭它)。
有时两者可以顺序使用:如果异议期满你没有及时异议→该商标注册→你仍可在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你仍在5年内且你是利害关系人)。
核心的差别在于时间窗口和效果:异议是挡在门外(3个月短窗口),无效宣告是扫出门外(5年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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