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解析:其内涵与适用边界
在先使用权的概念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你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善意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该商标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你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此权利是受限制的。
法律来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确立了在先使用权的制度。
在先使用权的条件(严苛的三条件)
要主张在先使用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时间条件:在他人注册申请日之前你在先使用。不是在注册日之后才开始使用。需要你提供合同、发票、广告等证据证明你的使用日期在对方的申请日之前。
善意条件:你的使用是善意的。你不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他人即将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情况下仓促在先使用以制造在先使用权。这杜绝了逆向操作的恶意。
具有一定影响条件:你已通过使用使该商标产生了一定影响。不仅在使用,而且是在市场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一定的商誉。法院会考虑市场份额、销售规模、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在先使用权的限制(三条限制)
即使你满足了三个条件取得了在先使用权,该权利仍然受三条限制:
- 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原商品范围、原地区范围)。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 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你在使用中附加适当区别标志,防止消费者混淆。
- 在先使用权是防御性权利——你只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不能主动攻击他人的注册商标。
总之,在先使用权是给善意在先使用者的一个安全阀,而不是给你获得与原注册商标人同等的商标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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