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识被法律明令禁止注册为商标?——解析《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注情形
绝对禁止注册的标志(第十条)
以下标志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即使没有人提出异议或争议,商标局也会主动驳回。这些属于绝对理由——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
国家相关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国际组织标志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红十字/新月标志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民族和宗教歧视
带有民族歧视性、宗教歧视性的文字或图形。
欺骗性标志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如一个非茅台镇产的白酒命名为茅台原浆。
不良影响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这是大箩筐条款,涵盖社会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如包含恶俗词汇、涉政治敏感内容的商标会被基于不良影响被驳回。
其他不能注册的情形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第十一条)。如手机商标直接被驳回。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第十一条描述性标志)。如酥脆用于饼干被驳回。
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第十一条第三项兜底)。如图形过于简单和普通、单字母单数字等。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形状(第十二条)。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和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这些绝对理由虽看似严格,但为诚实申请人和公共市场秩序的必需。事先了解绝对禁止条款可以避免撞上这些红线而浪费时间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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