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定义与评估标准
显著性——商标的最核心要素
显著性是商标最核心、最基础的注册条件。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一个标志不能起到区分作用(即缺乏显著性),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列举了缺乏显著性的三种主要情形以及一种例外(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注册)。
显著性的阶梯(从高到低)
| 显著性等级 | 类型 | 例子 | 能否直接注册 |
|---|---|---|---|
| 强显著性 | 臆造词(自创词) | 柯达、SONY、海尔 | 可以 |
| 强显著性 | 任意词(随意指定) | 苹果(用于电脑,与果实无关) | 可以 |
| 中等显著性 | 暗示性词 | 飘柔(暗示头发飘柔效果) | 可能可以 |
| 弱显著性 | 描述性词 | 酥脆(用于饼干) | 原则上不能,获第二含义后可注册 |
| 无显著性 | 通用名称 | 手机(用于手机产品) | 绝对不能 |
各类型的说明
臆造词(独创词)
所有语言中不存在的新词,完全是企业创造的。如柯达、海尔、格力等。显著性最强的商标,极难被驳回,但需投入市场宣传让消费者认知。
任意词
在语言中存在但完全与该商品无关的词。如苹果用在电脑上与果实无任何关联。也是强显著的商标。
暗示性词
该词与该商品有某种间接关联,需消费者进行一定推理才能关联。如飘柔暗示头发的飘柔效果但未直接描述。是企业喜欢使用的类型但审查可能存疑。
描述性词
直接描述商品的种类、质量、功能等特点。如酥脆用于饼干。原则上不能注册,除非你能证明该词经过大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通用名称
行业中普遍用来称呼某一类商品/服务的词。如手机、电脑、餐馆等。绝对不能注册商标。
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
即使一个词是描述性的,如果你经过大量使用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了商标识别意义(第二含义),即可注册。经典案例:温碧泉最初是描述性词语,但通过持续使用和宣传获得了第二含义后注册成功。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