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利的含义解析
在先权利的法律基础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指的是在你提交商标申请之前,他人已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如果你申请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或即使已注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在先权利的具体类型
| 在先权利类型 | 典型例子 | 保护机制 |
|---|---|---|
| 在先注册商标权 | 同一类似商品上他人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 |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 有人虽然没有注册但在你之前已在市场上使用并有知名度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
| 姓名权 | 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如“姚明”牌篮球) | 须获得本人许可或授权 |
| 商号权(企业名称权) | 使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核心词作为商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标准 |
| 著作权 | 使用他人的绘画、摄影、设计作品作为商标图形 | 著作权法,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
| 外观设计专利权 | 使用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产品包装商标 | 专利法,须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
| 域名权 | 使用他人的域名核心词作为商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
如何防范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在设计商标的初期就应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排查:
- 商标检索: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你的商标在目标类别上是否与已有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 著作权检索:如果你的商标图形是原创设计,确保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
- 商号查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是否已存在相同核心词的企业名称
- 姓名权排查:如果商标名称是人名,确认已获得本人同意且不构成对名人隐性的不当利用
如果在先权利排查中发现潜在冲突,建议修改商标设计或获取权利人的授权;如果必须申请,请妥善保存所有设计创作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以证明你的商标确实是独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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