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不规范使用或不使用,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撤三”。
那么,这里提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哪些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
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3)破产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如果企业具备以上“正当理由”,导致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可以避免商标被撤销。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量愈来愈大,注册商标不易,且注且珍惜。商标拿到手之后,规范使用,并留存使用证据,可以有效预防撤三哦~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