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蹭热度”?这些雷区千万别踩!
申请商标注册时,很多申请人为了有热度、蹭流量、博眼球,“故意”取一些自带流量的字眼,殊不知暗藏风险,一不小心不仅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还有可能被罚款!
小知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触碰商标注册“红线”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1.含“中华”的商标
中华作为祖国的别称,是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然而近年依然有不少企业试图注册“中华”商标,但无一例外被驳回,理由为涉嫌重大政治不良影响: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等。
2.含地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有人试图注册“遵义1935”、“遵福义1935”商标,结果被驳回,并且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还下发处罚通知书,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3.抢注公共热点或公众人物姓名等
这类商标抢注事件更为典型,很多人出于蹭热度的目的去申请注册,比如疫情期间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奥运期间抢注“谷爱凌”“冰墩墩”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进行了大批量的驳回。
知协再此提醒各位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一定要遵守《商标法》规定,合规申请,如此才能提高成功率。
以下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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